澳門新控煙法

法律及規定

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
第 37/2011 號行政法規核准《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定標誌及告示的式樣
第 401/2011 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指吸煙室應符合的一般要件
第 190/2011 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規定煙草製品的生產商或進口商應於每年十二月,透過填寫表格,將其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銷售的煙草製品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一切配料及其份量的清單提交衛生局。
第 363/2011 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在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生效後,煙草製品須標示的警語。
第 16/2012 號行政法規核准《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所定標籤的式樣。
第296/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關於娛樂場吸煙區應遵要求的規範
衛生局通告第16/SS/2012號批示關於核准娛樂場承批公司及獲轉批給公司應每月在識別標誌處張貼載有最新檢測結果的室內空氣質量報告的式樣及娛樂場吸煙區室內空氣質量檢測技術性指示。
第14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訂《關於娛樂場吸煙區應遵要求的規範》的第三條、第四條及第六條。
第9/2017號法律
修改第5/2011號法律《預防及控制吸煙制度》
第84/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關於機場設施及娛樂場吸煙室應遵的最低要求的規範及吸煙室的許可式樣
關於娛樂場吸煙區的指引
關於吸煙室的指引

 資料來源: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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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及控制吸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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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煙熱線:2848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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