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社 通訊社 | 國內新聞 中國擬修廣告法:嚴限煙草廣告,規範“名人代言”

2014/12/22


    中新社北京12月22日電 (記者 蔣濤)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2日聽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在匯報中,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煙草廣告內容作了進一步限制,且規範“名人代言”的廣告。???

  對煙草廣告內容進一步限制包括,一是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衆傳播媒介和形式發佈或者變相發佈煙草廣告;二是禁止在公共場所、醫院和學校的建築控制地帶、公共交通工具設置煙草廣告,禁止設置戶外煙草廣告、櫥窗煙草廣告;三是煙草製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發佈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啓事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及類似內容;四是其他商品或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中,不得含有煙草製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及類似內容;五是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發佈的煙草廣告中,不得出現吸煙形象,不得誘導、慫恿吸煙,不得明示或暗示吸煙有利於人體健康、解除疲勞、緩解精神緊張,不得使用低焦油含量、低危害等用語,並應當顯著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按照上述修改,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指出,除了在煙草製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可以採取張貼、陳列等形式發佈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煙草廣告,以及煙草製品生產者向煙草製品專賣點內部發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煙草製品廣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均被禁止。

  “名人代言”的廣告亦得到規範,草案規定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不得利用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患者或者其他廣告代言人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為維護軍隊標誌的尊嚴,同時避免誤導消費者,草案規定不得在廣告中使用或變相使用中國“軍旗、軍徽、軍歌”。

  草案對涉及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廣告作出規範,不得含有誘導未成年人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服務的內容;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指出,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影響廣告業健康發展,損害社會經濟秩序,建議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加大懲罰力度。

  一是規定廣告主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發佈虛假廣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二是規定對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予設計、製作、發佈的廣告經營者、發佈者、代言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三是規定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廣告經營者、發佈者和代言人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草案還強化廣告監督部門的責任,對不作為、亂作為的,實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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