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電視台國際互聯網站 | 經濟新聞 專賣點煙草廣告沒被禁止 廣告法修改被認為留口子

2015/01/20


原標題:專賣點煙草廣告沒被禁止 廣告法修改被認為留口子

1月19日是《廣告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公開征求意見截止的日期。

這天,衛生計生委主管的新探健康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吳宜群不斷接到電話,聽到許多叫好聲。在他們看來,二次審議稿與第一次審議稿相比更為嚴格。但也有不少控煙專家和法律專家認為,二次審議稿仍然為煙草廣告留了口子。

專家認為應“廣泛禁止”而非“嚴格限制”

煙草專賣點的煙草廣告沒被禁止,被認為留了口子

根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廣告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第四條,“按照上述修改,除了在煙草製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可以採取張貼、陳列等形式發佈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煙草廣告,以及煙草製品生產者向煙草製品銷售者內部發送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煙草製品廣告外,其他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均被禁止。”這說明,煙草製品專賣點內的煙草廣告可不被禁止。

像這樣的修改情況的匯報,在法律上有多大作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莘指出,允許煙草銷售終端發佈煙草廣告,盡管沒出現在正文的條款,但立法草案的說明往往是解釋立法原意的文本。對一個法律文本做解釋的時候,往往去查閱法律草案說明,這是很重要的探究立法原意的解釋。它賦予煙草製品銷售終端合法發佈煙草廣告的權利。

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明確指出:履約方應在履約5年內,採取適宜的立法、實施、行政和/或其他措施,廣泛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公約》已在我國生效9年。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應松年認為,修改情況的匯報的意思是要嚴格限制煙草廣告。嚴格限制與《公約》要求的“廣泛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有衝突。

專家認為,從“廣泛禁止”變成“嚴格限制”,《廣告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為煙草廣告開了口子。中國控煙協會常務副會長許桂華梳理了這道口子有多大:煙草專賣點的煙草廣告沒被禁止,煙企的贊助、促銷活動未明確禁止,印刷品煙草廣告沒被禁止,日常用品上的煙草廣告沒有被禁止,在舉辦各種公開活動中使用煙草製品名稱、品牌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也沒被禁止。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青斌認為,新修訂的《廣告法》中有關煙草廣告的規定,應當符合《公約》相關條款的要求,明確規定“廣泛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以充分體現我國政府履行《公約》的決心和對公衆健康,特別是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高度重視。不能給煙草廣告留有任何空間,不能任煙草業揮霍國有資金進行不利於公衆健康的宣傳活動。

警惕煙草廣告產生“木桶效應”

就像水會從木桶的短板流出一樣,廣告只要有一個地方不禁止,其他廣告就會往這個方向流去

好多人也許會認為,在煙店做個煙草廣告問題不大,總不能不讓人家做廣告。

據2013年《中國煙草年鑒》數據顯示,2012年底全國持證捲煙零售戶542.38萬戶,無證戶14.22萬戶,合計556.6萬戶,這就意味著平均近每250人就有1個捲煙零售點,其中包括衆多分散在學校附近的非法售煙店。

你帶著孩子去超市,孩子上學經過雜貨店,在茫茫夜色中看見燈箱廣告……正如一位網友說:“萬煙叢中過,片葉不沾身,臣妾做不到,孩子們做不到。”

吳宜群認為,禁止了戶外煙草廣告,禁止了路邊煙草廣告,禁止了媒體煙草廣告,但是如果按照煙草業的部署,數百萬家捲煙銷售點,把店內用廣告和煙盒佈置起來,豈不就是遍佈城鄉的煙草廣告?

“如果捲煙銷售點可以張貼、發放煙草廣告,那麼《廣告法(修訂草案)》關於在公共場所禁止煙草廣告的禁令豈不也被打破?”吳宜群不解。此外,如果每家銷售點發送100張煙草製品廣告印刷品(印刷品不在《廣告法(修訂草案)》第十八條第一、二款禁止之列),就是5億多張煙草廣告,《廣告法(修訂草案)》的限制豈不全然消解?何況,捲煙銷售點是所有公衆包括青少年都可以進入的公共場所。

中國協和醫科大學教授楊功煥說,《公約》就是要全面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廣告只要有一個地方不禁止,其他廣告就會往這個方向流去,類似木桶效應,不能有短板。只要不是全面禁止,就起不到應有作用。

楊功煥強調,如果修訂過的《廣告法》,不能全面禁止所有的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不遏制捲煙終端營銷,那麼各種禁止煙草廣告與促銷的法律條文,仍將被煙草業的新策略突破與消解,這將是青少年的災難,也將是大家健康的災難。

國外煙草銷售終端不能把煙草擺出來銷售,需要將煙草製品遮蓋起來,防止煙草做廣告,避免未成年人看到。《廣告法(修訂草案)》中也指出,廣告中應當顯著標明“吸煙有害健康”。吳宜群認為,煙草銷售終端應將“吸煙有害健康”的警示語醒目張貼。煙草銷售終端應成為發佈有關煙草健康警語和圖片等公益廣告的控煙宣教場所,而不是煙草廣告的“容身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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