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社 社會新聞 評論:法律,讓煙草廣告走開

2013/11/07


  “中國蘇煙,尊貴經典”——這是寧連高速淮安收費站出口處的一幅煙草廣告牌上的廣告語。不少網民對此提出質疑:公共場所的煙草廣告是被明令禁止的,為何高速公路上會出現這樣的廣告?對此,江蘇省工商局廣告處回應稱,這些廣告是經過審批的,且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並未明文禁止煙草廣告的戶外投放。但有控煙人士指出,早在七年前,我國就簽署了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其中已要求禁止一切煙草廣告。

  此前,在今年第26個世界無煙日前夕,國家衛生計生委在北京舉行控煙活動,建議修訂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全媒體”禁止煙草廣告。據瞭解,我國現行的廣告法頒佈于1994年,其中對煙草廣告進行了一定的限制,但禁止的內容範圍還很有限,涵蓋面僅限于五類媒體、四類場所的直接煙草廣告。20年來,隨著煙草廣告形式的變化和技術手段的發展,各種不同形式、不同載體的煙草廣告充斥在人們的生活中。

  作為全世界最大的煙草生產國和消費國,煙草已經給國人健康帶來巨大的負面效應。從2005年開始,每年中國死于煙草相關疾病的人數已達120萬,並且這個數字還在不斷增加。媒介融合時代,煙草廣告的多樣化傳播方式無疑起到了“推波助瀾”作用。而按照我國加入的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規定,中國應在2011年1月9日前採取適宜的措施,全面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及贊助。

  現行廣告法明確“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佈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煙草廣告中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也明確規定,禁止利用媒體發佈或在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但對變相煙草廣告的認定缺乏具體定義,可操作性較差。此外,廣告法中也不禁止煙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並允許煙草企業樹立形象。這為許多煙草公司打“擦邊球”留下了廣闊的空間。

  由此可見,國內對煙草廣告進行監管的法律和法規缺位,成為了各煙草廠商打“擦邊球”的密集切入點。對此,加強對煙草廣告的監管必須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

  一方面,繼續完善法律的條款漏洞。對廣告法和《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重新進行梳理完善,提高煙企違規開展變相廣告宣傳的懲罰力度,杜絕部分煙企利用法律法規的漏洞進行煙草廣告宣傳。

  另一方面,進一步強化監管整治力度。

著力提升監管執法人員對煙草變相廣告的識別能力、查處能力;針對部分學會利用其自身的知名度違規為煙草企業“代言”的行為,加強審核力度,對部分不利於控煙工作的展示活動及時進行整治。同時對手機嵌入式廣告、微博平台等新媒體和戶外燈箱廣告、遊船船體廣告等傳統媒體加強監管,杜絕其設置軟性、隱性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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