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報 | A02 | 要聞時事 煙草企業贊助行為也要禁止

2014/08/31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 委員表示“關於煙草廣告請先回答我三個問題: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規定翻譯成中文是全面禁止還是廣泛禁止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在哪些情況下允許煙草廣告?為什麼我們不能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分組審議廣告法修訂草案,嚴以新委員向法律起草人員接連提問,會場討論氣氛愈加熱烈。

時隔近20年首次修訂,提交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涉及多個社會關注熱點,每處重要修改幾乎都成為分組審議討論的焦點。

煙草廣告應全面禁止

討論會上,在聽取起草人員的回答後,嚴以新委員表示,支持“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促銷和贊助。任茂東委員建議,不僅僅要禁止煙草本身的廣告,還要明確規定不得宣傳煙草企業的名稱和商標。

“電視廣告‘鶴舞白沙,我心飛翔’,還有更早的只宣傳‘萬寶路’、‘健’牌這些詞語,廣告的畫面都很美,都沒有出現‘煙’的字樣,沒有宣傳煙草本身,但誰都知道它們是煙草的商標,知道它們在宣傳什麼,要幹什麼,這種宣傳煙草企業名稱和商標的行為也同樣要禁止,而且要在法律中明確禁止。”任茂東委員說,不僅要禁止煙草做廣告的行為,而且要禁止其促銷、贊助等行為,從根本上杜絕煙草企業向公衆宣傳其商標和名稱的行為,不要給煙草企業做廣告留“後門”。

搜索引擎也應該擔責

“修訂草案雖然有一些條文涉及互聯網廣告的規範和監管,但不夠具體。”白志健委員說。他說,與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等媒介相比,互聯網廣告具有門檻低、傳播快、受衆廣等特點;據統計,2013年中國互聯網廣告市場規模超過了1000億元,未來幾年甚至可能超過電視廣告的收入;但是修訂草案對網絡廣告的監管還顯得比較薄弱,建議將互聯網公司作為廣告發佈的主體進一步加以明確和規範,提高互聯網企業發佈廣告的門檻,明確互聯網廣告違法的監督主體。

對於搜索引擎競價排名成為虛假廣告推手的現象,董中原委員建議,增加專條或專款規定:互聯網接入服務和搜索服務的提供者,明知其接入對象的廣告和作為搜索結果的廣告違法,而為其提供服務,致廣告受衆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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