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 | A19 | 生活新聞 | By 林良哲 張勳騰 韓菸盒警示面積小1% 進口商罰50萬

2014/08/31


苗栗縣台灣漢晨菸草公司代理進口「波浪香菸」,其外盒警示圖只有外表面積的卅四.○九%,不足法定的卅五%,被處五十萬元罰鍰。業者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辯稱其誤差不到一%,肉眼根本無法辨識其差別,屬合理誤差範圍,但法官審理後認為,法有明定雖差距小,還是違反規定,駁回業者上訴。

法定面積35% 用尺丈量僅34.09%

苗栗縣衛生局企劃科長謝美倫回應指出,「波浪香菸」外盒警示圖文標示不符,是高雄市衛生局移送過來的檢舉案,當時高雄市衛生局一併將不符規定的菸盒送到苗栗縣衛生局,稽查人員前往稽查前,用尺量後,確定警示圖文只有卅四.○九%,確實不符規定,才依法裁處。

代理商:誤差太小 肉眼難辨識

判決書指出,台灣漢晨菸草公司九十八年十二月間,代理進口韓國「波浪(PARAN)香菸」,但在一○一年八月間,民眾檢舉有人販賣過期的波浪香菸,苗栗縣政府追查後認為,香菸過期並非進口商之責任,但其外盒的警示標示只有該菸品容器最大外表面積卅四.○九%,因而對業者處以五十萬元罰鍰。

業者提行政訴訟,辯稱其誤差不到一%,屬合理誤差範圍,且以人類肉眼無法辨識卅五%與卅四.○九%之差別,縣府不應開罰。

法官:違法就是違法 無合理誤差

法官審理後認為,菸害防制法要求業者警示標示面積不得小於總面積卅五%,正是要達防制菸害及維護國民健康目的,依法律規定為卅五%,業者只有卅四.○九%即違法,不存在所謂的「合理誤差」。

至於在裁罰金額部分,法官認為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警示圖文不符者可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而裁罰單位考量市面上已無該菸品,依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減輕其處罰,罰鍰從最低的一百萬元減為五十萬元,也算是考量其危害程度而減輕,因而駁回業者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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