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報 | B02 | Comment語論 | By 錢兆成 禁止煙草廣告應不留缺口

2014/09/02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8月30日分組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草案)》,草案對發佈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和場所作了更嚴格的限制,明確規定不得設置戶外煙草廣告。對於煙草廣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多表示,草案嚴格程度有待提高,應該全面禁止所有煙草廣告。

我國《廣告法》自1994年頒佈至今已有近20年的時間,其中許多條款已不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許多投機者利用法律空白大行違法亂紀之事,以滿足一己之私。

例如,《廣告法》第十八條規定: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期刊發佈煙草廣告;禁止在各類等候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但對煙草的戶外廣告、間接廣告以及煙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其他形式,以及煙草促銷和贊助等問題都沒有明確定義和相關限制,導致許多變相的煙草廣告泛濫。

此次廣告法修訂草案,對發佈煙草廣告的媒介、形式和場所作了更嚴格的限制,進一步壓縮了煙草廣告的空間,明確了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移動通信網絡、互聯網等大衆傳播媒介和形式發佈或變相發佈煙草廣告。這可謂是又往前進了一步,但依然沒有達到徹底封殺煙草廣告的目標。

煙草廣告泛濫的確是一個嚴重的問題。但變相的煙草廣告並不一定要借助大衆媒介,譬如這些年來,煙草公司經常以各種名義用贊助或者捐贈的形式推廣煙草廣告,如體育賽事、學校冠名等等,這樣的煙草廣告實際上打了《廣告法》的擦邊球。可見,僅僅用列舉的形式難以解決煙草廣告泛濫的現實,應該對煙草廣告進行全面查漏補缺,及時堵住漏洞。

首先在立法上要改進,比如在《商標法》中增加有關商品不得使用與煙草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及煙草廣告名稱相似或相同商標的規定;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增加關於不得將與煙草公司字號、商標近似或相同的文字、圖案作為公司字號設立公司的規定。

其次,《廣告法》與《煙草廣告管理暫行辦法》應對變相煙草廣告作出明確界定,只要客觀上起到了宣傳煙草製品作用的廣告,都應認定為煙草廣告。還要嚴格規定開放性露天場所的煙草廣告設置,在許可發佈的煙草廣告上,健康警示標語要占到相當的比例。此外,在執法改進方面要嚴格審批程序,避免各地因缺乏統一標準而對與煙草有關的廣告處理不一致。

《廣告法》

修訂草案沒有堵住煙草廣告商人進行贊助或者捐贈的空間,這從某種意義上是給某些煙草商留下了一道口子,也折射出對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條款的修改存在話語權不公平的嚴峻現實問題。立法者應俯下身子傾聽民衆的聲音,立法才會更加完善。




FACEBOOK 粉絲專頁